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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兑、汪静、丁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26-01-22 13:05:22点击量:

  经查,我局发现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佳先股份”或“公司”)存在以下违规事项:

  一是子公司存在代持股份情形。2020年11月,佳先股份在《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》中披露的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沙丰新材料”)股东及持股比例,与实际情况不符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2号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
  二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。子公司沙丰新材料业绩承诺期存在虚增利润情形,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以下简称《信披办法》)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
  三是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。公司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,相关指标选取存在问题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——资产减值》第十一条、《信披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。

  四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不完善,且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等情形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募集资金管理》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。

  五是关联方未回避表决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,存在关联方应回避未回避表决情形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8〕29号)第七十四条规定。

  公司董事长李兑,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汪静,时任副总经理、委派常驻沙丰新材料负责人丁柱,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
  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信披办法》第五十二条、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5〕5号)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对李兑、汪静、丁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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